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7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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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正式发布。目前,税务部门正全力以赴确保个税改革平稳落地,让纳税人及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红利。
为了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政策、适用政策,12月26日,税务总局以“落实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让纳税人及时尽享改革红利”为主题,进行了政策在线交流。
“我国首次设立的专项附加扣除,是这次个税改革的突出亮点。”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表示,专项附加扣除综合考虑了纳税人支出的差异性,税收调节更加精准、靶向更加聚焦,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同时聚焦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老百姓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有利于推动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老有所养。
据叶霖儿介绍,为了让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更好地落实,方便纳税人享受,我们实行“申报信息即可享受,部门协作事后核验,严重失信联合惩戒”的征管方式。因此,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只需填报相关信息给单位或税务机关;相关资料,既不用提供给扣缴单位,也不用给税务机关,自已留存备查就可以了。如果税务部门事后核验时,发现纳税人填报的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核对不上,我们会找纳税人核对,这时纳税人需要出示相关的资料,也希望大家能够支持和配合。
针对住房贷款利息抵扣问题,叶霖儿解释说,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自2019年1月起享受扣除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夫妻双方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或者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扣除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巡视员张颂舟表示,将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税务机关组织开展的所有服务项目不得向纳税人收取费用,严禁强制和指定纳税人参加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组织的收费服务项目,严禁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服务经营活动,严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税务机关名义或利用参加志愿者活动、公益活动之机招揽生意。总之,税务机关将通过加强服务和监管,充分调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力量,促进规范执业,提高执业质量,确保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挥正向作用,助力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
(责编:杨曦、仝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