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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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前所未有的重大税制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减税措施,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最大亮点和难点。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刘昆今天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汇报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情况。
今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为贯彻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刘昆介绍了《办法》的研究制定过程。他说,10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就《办法》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10月20日至11月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财政部、税务总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财税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征求意见,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16527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合理的意见尽可能吸收采纳,主要包括:一是子女教育方面,将技工教育纳入子女教育扣除范围;二是继续教育方面,将学历继续教育扣除年限限定为不超过4年;三是大病医疗方面,允许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并将扣除限额由6万元提高至8万元;四是住房贷款利息方面,明确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办法;五是住房租金方面,适当提高住房租金扣除标准。
刘昆表示,今后还将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目前,《办法》已经以国务院名义印发,并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向社会公开发布。《办法》包括总则、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保障措施、附则等共9章32条。《办法》还明确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责编:杨曦、仝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