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7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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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微企业获得了什么优惠?
答: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是否需要进行备案?
答:不需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问: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答:能。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
问: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了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符合财税〔2018〕77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问: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能否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答: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