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8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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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就业优先战略,着力发展新兴业态
(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坚持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来抓,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以稳增长促就业,以就业创业带动经济增长。在发展规划、宏观调控、财政投入、招商引资、绩效考核等方面突出体现就业优先。建立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就业效果评估机制,将项目建设拉动就业数量作为考核项目单位的重要标准;加强政府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与就业政策的衔接,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及劳动用工需求,做好人力资源服务,在解决重点群体就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全域旅游、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推动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农民就业空间。扎实推进“财源培植三年行动计划”,力争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00家以上、服务业企业40家以上、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企业50家以上,着力打造一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示范性企业和基地,创造更多更高质量的就业机会。(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商务粮食局、市农委、市文体广新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外事侨务局、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等负责)
(二)促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认真落实中小微企业融资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与涉企检查,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加强中小微企业园区建设,完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搭建县市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培育一批服务能力强的核心服务机构,帮助中小微企业破解“融资难、盈利难、创新难、转型难”问题,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负责)
(三)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优先发展“互联网+”新业态,以新一代信息网络和人工智能技术为支撑,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激活信息网络与人工智能创新创业新优势。大力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养老、“月嫂”等家政服务行业与互联网融合。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均可按规定享受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完善新兴业态用工和社会保险政策,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创业等相关扶持政策。其他符合条件的从业者可按相关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妇联等负责)
(四)扶持贫困县市发展产业。着力推动贫困县市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做大做强县域经济,帮助贫困人口就近就业、长期就业。全面落实支持贫困县市实体经济发展、小微企业发展、科技创新、创业就业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入驻贫困县市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租金补贴。贫困县市企业在符合规划和产业引导支持发展方向,且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优先支持贫困县市企业享受用电相关优惠政策。支持企业上市融资,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实施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政策。支持贫困县市企业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市县两级财政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市扶贫办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政府金融办、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等负责)
二、加大创业支持力度,有效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推进市场主体准入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市场主体准入事项“只跑一次”改革,进一步降低创业者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劳动者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清理各种行业准入证、生产许可证和职业资格证,加快推进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注册和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和应用,全面实施企业市场主体“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允许各类创业主体平等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鼓励各种创新创业形态的所有制经济竞相发展。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不断优化有利于劳动者参与创业的良好环境。(市工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编办等负责)
(六)支持创业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特色小镇、科创园区、众创空间和创业孵化基地建立和完善服务平台,为广大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融资等服务。进一步巩固省级创业型城市建设成果,积极争取建设1个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和2个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形成开放共享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加强孵化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继续实施好全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2151工程”,同步开展创业型县市区评选活动,积极培育创业示范典型。(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负责)
(七)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7号)精神,加大投入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给予奖补;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或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等。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将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和农民工创办的企业纳入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评选范围。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税务局等负责)
(八)拓宽创业融资渠道。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手续,提高担保基金支持力度。将贷款对象扩大到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数,每人贷款最高额度10万元,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个人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担保贷款最长期限从2年调整为3年。为鼓励金融机构放贷,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具体标准为涟源市、新化县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其他县市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具体经办要求和流程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娄底银监分局等负责)
三、实施就业精准帮扶,统筹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九)支持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和基层成长计划,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和应征入伍,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等政策,对招收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创业就业并适当给予生活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比照执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拓展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和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加大对高校中困难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调整为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孤儿、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800元/人。继续实施“农民大学生培养计划”,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助。鼓励残疾人积极创业,依托娄底市公益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毕业生实施创业场地免费、创业成功奖励等。(市人社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团市委、市残联、市妇联等负责)
(十)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我市户籍劳动者处于失业状态的,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外地农村转移劳动者在我市城镇常住6个月以上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所在的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逐步使农村转移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纳入就业扶持政策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加大对中心城区、重点产业园、特色小镇等发展潜力大、吸纳农村转移劳动者多的县城和乡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和农村服务业;积极培育乡村旅游创客基地及创业型的个体私营旅游经济和家庭手工业,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稳岗补贴发放按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要将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等负责)
(十一)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优化管理服务流程,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逐步建立实名制数据库,详实记录就业援助情况,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消除针对特定群体的就业歧视,统筹做好残疾人、少数民族劳动者、退役运动员等群体就业工作。(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等负责)
(十二)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采取刚性措施“阳光安置”,确保岗位落实。对自主就业的要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全面推行“省内易地教育培训”,鼓励退役士兵从全省招标选定的教育培训机构中自由选择机构、专业参加培训,按有关规定享受1000元/人的培训补贴。(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负责)
四、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十三)完善职业教育培训机制。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百千万“娄底工匠”培养工程。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加快发展技工教育,着力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推进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优化培训课程设置,大力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和定岗式培训,构建产教融合的现代职业教育专业体系。(市人社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等负责)
(十四)提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等文件精神,对从事职业(工种)属于《湖南省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劳动力,其当年的培训补贴标准按规定标准上浮10%执行;贫困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在同类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70%,培训期间按实际到课时间每人每天给予生活费补贴20元。对贫困地区园区内符合要求的工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企业),组织在职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按照就业前培训补贴标准上浮70%给予企业补贴,对其他在职职工按就业前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企业补贴。对入读我市技工院校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实施实训补贴。在现行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方式基础上,可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点,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创新创业培训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大学和社会资本建立创业大学,构建多层次、模块化的培训课程体系,将数字培训课程、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纳入政府培训补贴范畴。(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负责)
(十五)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面。着力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便民利民,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全面提升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水平。打造“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服务管理全程信息化。要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就业失业登记、就业资金审核、就业培训、求职招聘、网上反馈等业务经办全程信息化和精准化。(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负责)
(十六)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消除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方面的歧视,促进公平就业。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劳动权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鼓励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尽早建成湘中区域性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市场,建立健全招聘信息平台,实现求职招聘的全程信息化管理。依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数据库,利用微信、手机移动客户端(APP)等信息服务载体,及时推送就业岗位、就业服务信息。(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等负责)
(十七)落实贫困劳动力就业扶贫政策。着力开展贫困劳动力就业帮扶,扎实推进贫困劳动力精准识别,建立对接协作机制,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增收,鼓励介绍扶贫对象就业,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用人单位吸纳本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按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将在乡镇、村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加工点的企业纳入就业扶贫基地,根据其助力脱贫成效优先评选“精准就业扶贫爱心单位”并予以奖补。引导贫困劳动力在家门口就业,鼓励县市区整合培训资源,对实施效果好的县市区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办发〔2017〕29号)精神给予奖补。(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政府各驻外联络处/办事处等负责)
五、强化组织实施,切实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十八)强化政府责任。各县市区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政府主要领导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城镇新增就业、登记失业率、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更好地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商机制作用,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合理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努力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九)狠抓政策落实。将就业创业的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全市绩效考核范围,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将绩效考核结果和就业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违规使用或挪用就业补助资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将全市有就业意愿的应届未就业毕业生全部纳入实名制登记服务范围。根据属地原则督促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落实跟踪回访、入户走访等就业创业服务措施。在全市范围内确定一批有代表性、典型性的乡镇、企业作为重点监测乡镇和重点监测企业,着力开展农民工转移就业和新增转移就业情况的监测工作,加强对全市农村劳动力和贫困劳动力就业和创业情况的统计,及时汇总上报,确保数据质量,为省里制定当今形势下的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提供依据。定期开展就业形势研判和失业预警工作,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确保不出现较大规模下岗潮,确保不出现较大规模群体事件。(市人社局牵头,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娄底调查队、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商务粮食局、市工商局等负责)
(二十一)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深入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示范典型。广泛举办各类创业大赛、职业技能大赛、就业创业成果展览等活动。大力培育创业文化,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文体广新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负责)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