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5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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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本周,中小微企业迎来了两件大事:第一,6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措施;第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对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相应调整。
小微企业融资再获政策加码
今年以来,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我国已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6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五项具体措施:
一是增加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下调支小再贷款利率。完善考核机制,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是从今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其中支持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
三是禁止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减少融资附加费用。
四是支持银行开拓小微企业市场,运用定向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强小微信贷供给能力,加快已签约债转股项目落地。鼓励未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的银行增设社区、小微支行。
五是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合格抵押品范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对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相应调整。
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担任;工信部部长苗圩、财政部部长刘昆、国务院机关党组成员高雨为副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工信部副部长王江平兼任,副主任由工信部中小企业局局长马向晖、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司长孙光奇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通知要求,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主动研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加强协调配合、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据公开资料显示,近年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级别持续升格,反映出国家对中小企业工作重视程度不断上升,对我国经济发展是一个利好消息。
财税政策:
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八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公布
6月19日,工信部公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八批)》,580款新能源汽车入选。其中,纯电动汽车556款,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15款,燃料电池汽车9款。
同时,工信部还公布了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名单,318款新能源车型在列。
行业政策:
工信部印发《2018年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重点工作安排》
近日,工信部印发《2018年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重点工作安排》,明确今年将从不断创新丰富消费品品种、促进“品质革命”和精品制造、加快培育品牌竞争优势、积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等方面着手,推动消费品工业迈向中高端。
其中,《工作安排》提出,指导地方培育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新增10个小品种药,稳定生产供应。
开展婴幼儿推车、儿童汽车安全座椅、纸尿裤等重点产品与国外产品质量及性能实物对比,引导企业参照国际先进质量标准组织生产。
支持医药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全面提升仿制药质量水平。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加强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开展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品制造业企业实施“三品”战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光伏发电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日前,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各电网企业应依法依规继续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代)备案和地方补贴垫付等工作,不得以项目未纳入国家补贴建设规模范围为由擅自停止。此外,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电网企业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中药药源性肝损伤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6月1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中药药源性肝损伤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和帮助相关机构及人员有效捕捉和识别中药药源性肝损伤风险信号,科学评估患者肝损伤与中药的因果关系,有效减少误判,全面评估相关中药的安全性以及风险与获益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中药药源性肝损伤风险防控措施,降低中药新药研发的失败率及临床使用风险,促进我国中医药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指导原则》主要用于中药全生命周期的药源性肝损伤评价与风险管控,包括新药研制和上市使用两个阶段,供中药研发、生产、医疗和监管机构使用。其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须履行好产品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加强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统计时间:2018.6.18-2018.6.22
统计范围: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