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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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字〔202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为加强基层工会工作,夯实基层工会服务职工的物质基础,经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第146次会议研究,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继续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政策对象
全年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不含)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
二、政策实施时限
支持政策暂定2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三、规范经费返还操作流程
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要依据《工会法》有关规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上级工会要建立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收缴台账,按照调整后的经费上缴周期及时汇算其年度上缴经费,并于每年11月底前足额返还其上缴的工会经费。
四、有关要求
各省级工会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施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支持政策调整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全国总工会工作部署,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与税务部门、代理银行的沟通协作,细化操作流程,强化监督、指导与服务,确保工会经费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全国总工会财务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