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0日

来源: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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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的通知

 

工信厅联通装函〔2021〕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主管部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总体部署,落实“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要求,深化智能制造推广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联合开展2021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主要包括智能制造优秀场景、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智能制造先行区三个方面,详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实施方案》(附件1)。

 

  二、推荐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

 

  (二)申报主体的智能制造水平应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地位,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须安全可控,解决方案须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示范工厂申报主体应通过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http://miit-imps.com)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需达到国家标准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及以上或满足相关行业智能制造指导性文件要求。

 

  (四)申报主体愿意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和宣传总结,积极推广典型经验。

 

  (五)申报材料中,场景描述应重点突出、言简意赅、逻辑严密,能从实施方法、实施要素等方面提供借鉴,引导创新,具有较强的可读性。每个场景字数请控制在3000字以内,可配图说明。

 

  (六)申报主体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七)先行区申报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开展。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主体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优秀场景和示范工厂申报,纸质版申报材料应与网上填报内容一致。优秀场景申报材料可参照《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1年)》(附件2)编写;示范工厂申报方向参考《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2021年)》(附件3)。申报主体应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推荐,于2021年11月23日前完成线上审核,按推荐项目的优先顺序填写推荐汇总表,并将加盖有效公章的纸质版申报书(附件4、5)、推荐汇总表(附件6、7)各两份,分别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

 

  (三)各省(区、市)推荐的优秀场景和示范工厂申报主体分别不超过20个和1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优秀场景和示范工厂申报主体分别不超过10个和5个。每家中央企业申报的优秀场景和示范工厂分别不超过6个和3个,由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推荐,不占属地指标。

 

  (四)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优先推荐基础条件好、成长性好、示范性强的项目,并充分考虑行业覆盖面。推荐单位应加强对最终入选项目的指导和服务,并给予优先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樊 烨 010-68205199

 

  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  杨 晶 010-68501696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刁诚诚 010-61965327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   苏静茹 010-82262645

 

  技术支持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夏 鹏 18519217364

 

  附件:

 

  1.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实施方案.doc

 

  2.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1年).doc

 

  3.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2021年).doc

 

  4.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申报书.doc

 

  5.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申报书.doc

 

  6.智能制造优秀场景推荐汇总表.doc

 

  7.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推荐汇总表.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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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工信厅联通装函〔2021〕263号

发文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