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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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全面开展煤矿“电子封条”推广建设的通知
矿安综〔2021〕 5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行为,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应用工作,实现全国在册煤矿联网监测“全覆盖”,在前期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全面开展煤矿“电子封条”推广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全国所有在册煤矿建设“电子封条”,通过在煤矿关键地点安装摄像机、图像分析终端等设备,利用智能化视频识别等技术,实时监测分析矿井出入井人员、人数变化及煤矿生产作业状态等情况,及时发现煤矿异常动态,自动生成、推送报警信息,实现全天候远程监测。
二、建设对象及安装位置
煤矿“电子封条”建设对象为全国所有在册煤矿,既包括生产建设煤矿,也包括停产停建、正在实施关闭等各类型的煤矿。“电子封条”矿端安装位置为煤矿主副井口、风井口、车辆出入口和调度室等关键地点。
三、工作任务
(一)编制实施方案。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调研,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一矿一策”原则,制定各省(区、市)煤矿“电子封条”建设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进度安排,明确每一处煤矿的具体建设内容。于2021年10月15日前,将各省(区、市)煤矿“电子封条”建设实施方案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备案。
(二)指导煤矿建设。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煤矿“电子封条”建设技术指导书(试行)》(附件1)和本省(区、市)制定的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建设任务,组织指导煤矿开展建设。
(三)完成联网接入。要按照“安装一处、联网一处”的原则,与矿端设备安装同步开展联网工作,按期联网接入全国矿山“电子封条”智能监管平台,并推送相关数据。为确保数据稳定传输、数据共享共用,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省级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部署平台省级节点,矿端数据先推送到省级节点,再由省级节点统一推送数据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平台。省级节点部署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配合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不具备省级节点建设的省份,可按接入要求先行通过互联网进行联网并推送数据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平台。
(四)建立管理制度。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煤矿“电子封条”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等相关要求,设置报警、预警条件及处置流程,规范设备管理,保障数据安全和网络传输,避免“建用”脱节,充分发挥煤矿“电子封条”应用实效。
(五)组织开展验收。煤矿完成“电子封条”建设,并联网接入全国矿山“电子封条”智能监管平台后,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煤矿“电子封条”建设项目验收工作要求》(附件2)组织煤矿开展验收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进度安排。2021年12月15日前,各地区要完成停产整顿、长期关停及其他“不放心”煤矿“电子封条”的建设和联网,并实现在线监管。2022年3月底前,要完成所有在册煤矿“电子封条”的建设和联网,实现在线监管“全覆盖”。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进度安排、倒排时间节点,实施挂图作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以“周调度、月通报”的工作方式,指导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建设工作,并通报进展情况。
(二)规范系统管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的指导督促,严格系统管理,保障建设质量,并实行动态管理。对通过关闭验收、完全物理关闭的矿井应当及时拆除“电子封条”。煤矿“电子封条”建成并通过验收后,要保障煤矿“电子封条”系统的稳定运行,确保上传数据及报警信息客观、真实和完整。系统及矿端设备运行期间,矿井不得擅自关闭、挪动矿端各类设备和断开传输网络,不得擅自篡改、删除、伪造煤矿“电子封条”上传数据,对确需通过断电、断网、挪动及更换设备等方式进行维护的,煤矿须报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开展,经再次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
(三)强化实践应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报警信息处置和现场核查的相关制度,充分利用全国矿山“电子封条”智能监管平台,加强对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管,及时掌握企业生产作业状态。对监管平台中的报警提示信息,应追踪核实,确实存在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的企业,要立即依法处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煤矿“电子封条”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部署,层层压实责任,建立工作专班,明确工作重点,确保高质量开展煤矿“电子封条”建设。
(二)落实资金保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正在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对煤矿“电子封条”建设给予财政支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不等不靠、积极主动争取地方财政支持,抓紧组织开展建设工作,待中央财政资金确定后,对于通过验收的煤矿,国家将采用“以奖代补”方式予以补助。
(三)做好沟通联系。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负责领导、业务处室和联系人员,加强与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的沟通协调,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在煤矿“电子封条”建设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沟通联系。
请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各省(区、市)煤矿“电子封条”建设实施方案和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见附件3),于2021年10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联系人及电话:杨传印、郭力源、雷玉柱,010-64463243;
电子邮箱:gjksajjxxb@163.com。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