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银保机构公司治理有新规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8日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阅读:44次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谓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是指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状况进行判断、评价和分类,并根据评估结果依法实施分类监管。

  业内人士认为,这是银保监会对2019年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进行的完善,有利于更好地加强和改进公司治理监管举措,弥补监管制度短板,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为银行保险业经营发展营造更加有序、安全的环境。

  实施监管全覆盖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此次《办法》修订坚持稳定性的原则,保持现有评估机制和评估体系的连续性,对一些具体内容进行补充,重点对评估对象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办法》的亮点是参评机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原评估办法中评估对象仅为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此次修订的《办法》将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纳入监管评估范围。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李广子表示,我国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体系庞大、数量众多。与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相比,尽管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数量相对较少,但这些机构在公司治理方面同样存在问题。因此,修订后的《办法》将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纳入评估,实现对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机构全覆盖,有助于更好地加强对非银行机构的公司治理监管。

  “这是一个比较具体的《办法》,主要从评估分数、评估步骤、评估完成时间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体现了新制度、新变化对公司治理评估的新要求。”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

  首先,《办法》从不同维度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使得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更加全面。根据《办法》要求,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总分为100分,评估等级分为五级:90分以上为A级,90分以下至80分以上为B级,80分以下至70分以上为C级,70分以下至60分以上为D级,60分以下为E级。

  其次,《办法》提出,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包括合规性评价、有效性评价、重大事项调降评级三个步骤。合规性指标或有效性指标存在问题持续得不到整改的,可以视情况加大扣分力度。“三个步骤所对应的评估内容是不同的,尤其是重大事项调降评级这一步骤能够将银行保险机构在公司治理方面出现的重大风险因素纳入评估范围,防止单纯依赖前两个步骤可能对评估结果造成的偏差。”李广子表示。

  最后,《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评估完成时间。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公司治理自评估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监管评估,6月底前完成监管复核,7月底前完成评估结果“一对一”反馈。

  补制度短板防风险

  《办法》是防范化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风险的重要举措。原评估试行办法发布以来,银保监会不断加大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力度,致力于解决公司治理中的薄弱环节,从多领域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办法》出台主要是加快补齐银保机构公司治理监管短板,强化监管,对推动银保机构加快完善内部治理,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表示,金融市场发展迅速,业务创新活跃,一系列新型金融机构发展很快,客观上要求监管部门跟上形势,做到监管无死角。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持续赋能实体经济,为稳住经济大盘发挥了重要的金融力量。然而,部分中小金融机构由于公司治理不健全,频现大股东、高管违法违规乱象,比如包商银行、恒丰银行等曾经出现过严重的信用问题,这些惨痛教训无不剑指失效的公司治理。比如,部分金融机构虽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的“三会一层”组织架构,但在实际运转中公司治理有“形”无“神”,内部治理效率较低。此外,还包括出资不实、对银行经营行为进行干预、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侵占中小银行利益等不规范的股东行为。

  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和细化银行业股东监管的规章制度,弥补监管短板。董希淼表示,中小银行应从股东资质、组织架构等方面着手,完善公司治理体系,理顺公司治理运作机制。对中小银行股权入资者的资格审核进行严格把关,对股东资质进行穿透式监管,尤其是对违法乱纪的不良股东,应坚决进行清理。深化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改革,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效能,既是中小银行自身稳健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

  此外,《办法》聚焦大股东违规干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突出公司治理监管关注的重点领域。根据《办法》要求,部分金融机构存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评定为E级。比如,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隐瞒公司治理重要事实、资产质量等方面的重大风险的;公司治理机制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长期(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召开或做出决策的。业内专家表示,这些调整是针对近年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进行的修订,具有很强针对性。

  《办法》的修订是落实一批新出台的监管制度的需要。近年来,银保监会陆续出台《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重要监管制度,部分评估指标已不符合新的监管要求,需要及时进行更新调整。

  为此,《办法》通过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评估指标不再随《办法》同时印发,而是根据最新监管制度和工作需要,及时更新调整。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李一帆表示,银保监会可根据最新监管制度和工作需要,动态调整监管评估的内容、评价指标及评分规则,这从监管层面满足了提升评估质效的需要,夯实了银行保险机构在我国金融业的重要地位,能够支持行业稳健发展。

  防止机构“带病运行”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是衡量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准。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重要依据,并在市场准入、现场检查立项、监管评级、监管通报等环节加强对评估结果的运用。

  监管部门对于不同公司治理评估等级的银行保险机构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措施。《办法》提出:对A级机构,开展常规监管,督促其保持良好公司治理水平;对B级机构,关注公司治理风险变化,并通过窗口指导、监管谈话等方式指导机构逐步完善公司治理;对C级机构,除可以采取对B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视情形依法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要求机构限期整改等措施。

  与此同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也曾提出“适配性”监管原则,该原则的核心就在于根据银行风险特征等情况对金融机构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兴业研究金融监管高级分析师陈昊表示,从金融稳定和监管资源分配的考量上看,对于出险影响更大、出险可能性更高的机构施加更严的监管,一方面将有利于集中监管资源、更有针对性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也将激励并促进银行自主控制风险,从而避免频繁的监管检查和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对D级机构,除可以采取对C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在市场准入中认定其公司治理未达到良好标准。同时,依法采取责令调整相关责任人、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监管措施。对E级机构,除可以采取对D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制其开展授信类、资金运用类、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还可以结合评估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对相关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机构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明确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分类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和机构主体责任,要求监管机构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存在的重大公司治理风险隐患进行早期干预,及时纠正,坚决防止机构“带病运行”,防止风险发酵放大。

  “在过往的实践中,高风险金融往往伴随着公司治理的问题,从而导致关联交易失守、风控管理失效等情况。因此,对于公司治理被评为D级的机构,监管部门将采取调整相关责任人、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监管措施。”陈昊表示,一方面从限制该机构业务规模的方面,防范该机构公司治理风险的扩大、发散;另一方面敦促该机构及时整改。对于E级的机构,由于其风险程度更高,监管部门针对公司治理失效更可能产生问题的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的监管举措,从而精准防范化解风险。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接下来,从监管层面看,要加强审慎监管,定期开展结果反馈、督促整改等工作,不断研究完善评估指标和评估机制,推进评估工作做精做实。从机构层面看,董希淼建议,要从完善董事会建设、强化监事会监督作用、提升“一把手”公司治理能力等方面强化风险内控,避免因短视行为导致银行机构风险的积累,影响银行机构长远利益。 (经济日报记者 王宝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