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06月30日
来源:企业减负
阅读:491次
第一条 为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鼓励投资创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项目,是指最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办形成生产经营能力并具有连续税源的项目。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土地、设备、仪器、生产经营用房(包括厂房、经营场所、储存仓库,下同)的原值。
第四条 本规定的优惠对象是指在娄底城区规划区内(含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其他县(市、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三年内能形成规模以上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 市商务(招商)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全市的外向型经济发展、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及招商引资工作,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每年从招商引资企业新增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入库部分中提取5%作为招商引资奖励经费并用于弥补工作经费。
第七条 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设立新型工业化项目建设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降低工业项目建设的用地成本,其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对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给予优惠并实行刚性收费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依照本规定给予企业和个人的优惠和奖励需由财政支出的,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税收受益比例分担。
第二章 各类项目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投资工业项目的优惠政策
(一)对生产型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按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额度,前5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6-10年减半奖励。
(二)对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或者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有关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予以重点扶持。
(三)经国家或省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的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额度,前5年按50%给企业安排扶持资金,第6年至第8年按20%给企业安排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投资计算机和服务外包项目的优惠政策
投资兴办计算机和服务外包项目或兴建计算机工业园(包括软件、硬件、信息服务业),在落实国家、省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市政府另行制定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投资农业项目的优惠政策
(一)属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不改变农业用途)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可按照土地流转的办法,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等形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通过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与农户共同开发、联合经营。
(二)属农业领域的新办企业(包括水产、畜牧、水果、蔬菜、花卉、苗木等领域),从生产经营之日起,按企业所得税市以下所得额度前5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6-10年减半奖励。
(三)投资开发宜林荒山,按照“谁开发、治理、管护,谁受益”的原则明确开发经营权益,承包经营期可订至50-70年,承包期内允许使用权继承、抵押、转让;在宜林荒山开发范围内建设管理房、农产品加工经营用房等设施,其占地视为农业生产用地。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地从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现的税收市以下所得部分,5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十三条 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鼓励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对投资者采用多种回报方式,确保投资者的合理收益。回报方式主要包括:
⒈政府管理的特许经营权的许可,包括政府批准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户外广告收益及其他收费。
⒉政府管理权限内的各种规费收取的授权。
⒊政府决定的其他回报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服务业项目的优惠政策
(一)商贸项目
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上市企业来娄新建、扩建大型商贸项目及其他投资开发20000㎡以上且符合娄底商业网点规划的新建、扩建大型商场和专业市场,有关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二)旅游项目
在娄底中心城区(含娄底经济开发区)兴建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或在县(市、区)兴建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饭店,新设立二类以上(含二类)旅行社,以及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含景区景点开发、旅游商品生产、旅游服务项目等),从生产经营之日或者获得资格认证之日起,按企业所产生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以下所得额度,前两年按50%、第3-5年按20%奖励给企业。
(三)物流项目
年入库税收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以下所得额度的50%给予企业奖励。
第十五条 投资社会事业项目的优惠政策
投资社会事业领域的项目,行政许可实行优先办理,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做好项目的报批和上级扶持政策的争取等工作。民间资本或外来资本兴办的教育、医疗卫生、公交等社会事业项目,享受与公办社会事业单位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 人力资本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实行税收贡献大户奖励政策,鼓励企业依法纳税。对年上缴地方财政“三税”(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当年入库税收增长10%以上,当年无重大纳税不良记录的企业,按当年“三税”入库增长量分档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奖励,其中经理、厂长(法定代表人)得奖励部分的40%,企业其他成员得60%。具体标准为:
当年增长量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奖励50万元;当年增长量在1000万元-800万元(含800万元),奖励40万元;当年增长量在800万元-600万元(含600万元),奖励30万元;当年增长量在600万元-400万元(含400万元),奖励20万元;当年增长量在4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奖励10万元;当年增长量在20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奖励5万元。
企业“三税”以外的新增地方财政收入同样实行分档奖励,奖励的标准按企业“三税”贡献奖励标准的50%执行。
上年度奖金在次年第四季度兑现。企业次年前三季度缴税增幅低于10%的,则取消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发展职业教育。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帮助企业与市内高等职业院校建立定向技工培训机制,为产业转移项目提供数量足够、技能熟练的劳动者。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引进优秀人才。凡“两院”院士、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签约来娄底工业企业工作3年以上的,从到娄底工作之日起5年内,由政府发放特别津贴。政府发给的特别津贴与本人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等额。其配偶随迁的,根据本人的特长,由政府帮助安排合适的就业岗位。专有技术持有人签约来娄底工业企业工作3年以上的,如所持有的专有技术对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或对产业技术进步有重大影响的,经认定后,可以享受上述人员的待遇。来娄工作5年以上,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外来人士,按相关办法和程序认定后,可授予“娄底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九条 鼓励科技人员发明、创新。对在开发出对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新产品中,或对推广应用对全市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的新技术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由市政府根据成果的经济效益,给予重奖,并由政府人事部门向国务院申报有特殊贡献的专家津贴。对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的持有人,以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入股在娄底投资的,从投资见效之日起5年内,由政府给予特别奖励;其奖励数额与受奖者的股权得利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等额。
第四章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 对直接介绍和引进中、外企业在娄底投资项目的人士或单位(企业),市政府根据投资的性质、规模及项目成长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优化投资环境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一站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刚性收费、优质服务”的原则,由市政务中心和市项目投资全程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免费代办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的全程代理服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行政处罚预告制度和备案制度。行政机关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必须将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整改要求、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等内容预告当事人。对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有困难的企业,要帮助企业整改。对不依法进行整改的企业,必须进行重大行政处罚的(罚款2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要事前报告分管副市长,处罚后要按照娄政发〔2006〕2号文件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健全行政处罚申诉和检举制度。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的,可向行政效能监察中心投诉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受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完成,对政策规定不执行的,追究当事人行政不作为责任,当年考评不称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和所在单位的经济、法律责任。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每年对市直部门进行一次行风评议,评议结果同时作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考核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开发区实行规范化管理。除税务部门依法定期到开发区检查企业纳税情况外,其他任何部门依据法规必须到开发区内的企业履行检查职责的,要事前告知开发区管委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招商引资工作实绩考核制度。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娄底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的招商引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落实奖罚措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落实优惠政策的操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凡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由企业和个人根据政策规定的有关条件,提出要求享受相关优惠的书面报告,招商部门负责归口受理。政策有明文规定的,市招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执行;涉及财税奖励的,市人民政府在次年第二季度专门召开常务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享受政策规定优惠和支持的企业和个人,在一个财务年度内符合本规定中多条优惠的,取其优惠得利的最高项,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事实,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有关当事人,追回奖励资金,并取消违规企业和个人5年之内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凡是中央、省及省有关部门给予投资企业的各类优惠政策,市、县(市、区)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政策规定期限内没有达到投资合同(或协议)所约定的投资强度、建设进度和预期效益等,将核减、取消或中止优惠政策,并视情况追回已给予的专项补贴或奖金。
第三十条 本规定及相关具体规定适用于娄底市辖区范围内各种所有制企业。本规定所指的开发区,是指娄底市辖区内的各类省级开发区。本规定发布后,凡是此前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与本文件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已经签订协议,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协议执行。如省级以上机关颁布的政策比本规定的政策更优惠,以上一级机关的政策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原《娄底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试行)》(娄发〔2003〕13号文件)停止执行。本规定由娄底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和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固定资产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依法行政、主动服务、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作为吸引投资的主要手段,规范各项收费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一律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收。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执收标准的,必须经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规范的建设项目收费,包括必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10项、发生即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5项、服务性收费8项(收费项目名称、依据、标准、执收单位等见附件)。如上级出台新的收费标准,则按其执行。
建设项目其它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刚性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娄办〔2008〕45号)执行。
第五条 对下列各类建设项目收费实行优惠。
第一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现代农业、出口型企业及其他生产性项目;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项目;投资道路、桥梁、垃圾站场、公交站场、公厕、城市公共广场等城市公用设施项目等,执行如下优惠标准: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编费、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暂按标准的30%收取;白蚁预防费按标准的50%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新菜地开发基金暂按标准的30%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按标准的20%收取;其它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免征(缓征);有关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30%收取。
第二类:党政机关、部队等单位自建自用的办公楼、营房等非经营性项目,投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项目(不含住宅等生活设施项目)等执行如下优惠标准: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编费暂按标准的50%收取;白蚁预防费按标准的75%收取;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暂按标准的50%收取;其它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暂按标准的30%收取;有关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
第三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金融、保险、商贸、运输、现代物流、旅游等三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等,执行如下优惠标准:白蚁预防费按标准的75%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新菜地开发基金暂按标准的30%收取;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外的其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暂按标准的60%收取;有关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60%收取。
第四类:各类高层建筑地面十七层(含十七层)至二十九层部分,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白蚁预防费以外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暂按标准的50%收取;三十层(含三十层)以上部分,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白蚁预防费以外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全部缓征。
国家、省对上述项目有减免规定并优于本办法的,则按其执行。
第六条 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市财政局在市政务中心设立窗口统一收缴,并由市财政局与各执收单位核算。相关服务性收费的执收标准不得超过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娄底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项目)。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制订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市委、市政府原有建设项目收费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娄底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明细表
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明细表
⒈必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序 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元/㎡) |
备 注 |
符合条件项目的优惠标准 |
执收单位 |
||||||||||||||
砖混 结构 |
钢混 结构 |
第一类 |
第二类 |
第三类 |
第四类 |
|||||||||||||||
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湘价费[2008]122号 |
36 |
48 |
部队军事和办公用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免收 |
免征 |
暂收标准的30% |
暂收标准的60% |
各类高层建筑地面十七层(含十七层)至二十九层部分,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白蚁预防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暂收标准的50%,三十层(含三十层)以上部分,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白蚁预防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全部缓征。 |
市建设局委托市规划局代征 |
||||||||||
2 |
工程质量监督费 |
湘价费[2008]122号 |
2.3 |
2.3 |
不能按面积计算的, 按工程量的2‰收取 |
暂收标准的30% |
暂收标准的50% |
暂收标准的60% |
市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站 |
|||||||||||
3 |
工程定额测编费 |
湘价费[2008]122号 |
2 |
2 |
不能按面积计算的, 按工程量的1.2‰收取 |
暂收标准的30% |
暂收标准的50% |
暂收标准的60% |
市建设工程 造价管理站 |
|||||||||||
4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湘价费[2007]87号 |
27.5 |
27.5 |
按规定修建了防空地下室的,不再缴纳 |
缓征 |
暂收标准的50% |
按标准收取 |
市人民防空 办公室 |
|||||||||||
5 |
白蚁预防费 |
湘价费[2008]122号 |
2.5 |
2.5 |
装饰装修房屋按3元/㎡收取 |
收标准的50% |
收标准的75% |
收标准的75% |
市房地产局 |
|||||||||||
6 |
价格调节基金 |
娄府令[2008]24号 |
3 |
4 |
|
免征 |
收标准的30% |
收标准的60% |
市物价局 |
|||||||||||
序 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元/㎡) |
备 注 |
符合条件项目的优惠标准 |
执收单位 |
||||||||||||||
砖混 结构 |
钢混 结构 |
第一类 |
第二类 |
第三类 |
第四类 |
|||||||||||||||
7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湘财综[2003]47号 |
6.9 |
6.9 |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80%的,按规定比例给予返退 |
缓征 |
暂收标准的30% |
暂收标准的60% |
|
市墙体材料 改革办公室 |
||||||||||
8 |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
湘财综[2003]46号 |
2 |
2 |
使用散装水泥达到70%的,按规定比例给予返退 |
缓征 |
暂收标准的30% |
暂收标准的60% |
市散装水泥 办公室 |
|||||||||||
9 |
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 |
湘建建[2006]213号 |
21 |
28 |
不能按面积计算的, 按工程量的3.5%收取 |
暂收标准的30% |
暂收标准的30% |
暂收标准的60% |
市建设局 |
|||||||||||
|
合计 |
|
103.2 |
123.2 |
|
|
|
|
|
|||||||||||
10 |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 |
湘价费[2005]86号 |
每项 2000元 |
按项目计征 |
缓征 |
暂收标准的30% |
暂收标准的60% |
市地震局 |
||||||||||||
⒉发生即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序 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符合条件项目的优惠标准 |
执收单位 |
||
第一类 |
第二类 |
第三类 |
||||||
1 |
文物考古调查和勘探收费 |
湘价费[2001]74号 |
0.2元/㎡ |
|
缓征 |
暂收标准的30% |
暂收标准的60% |
市文物管理处 |
2 |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
湘价费[2004]68号 |
1.5元/㎡ |
按损坏原地貌面积计征 |
暂收标准的30% |
暂收标准的30% |
暂收标准的30% |
市水利局 |
3 |
水土流失防治费 |
湘价费[2004]68号 |
2元/㎡ |
按损坏原地貌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计征 |
暂收标准的30% |
暂收标准的30% |
暂收标准的30% |
市水利局 |
4 |
新菜地开发基金 |
湘政发[1993]25号 |
文件标准 |
按征用菜地面积计征 |
暂收标准的30% |
暂收标准的30% |
暂收标准的30% |
市蔬菜局 |
序 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符合条件项目的优惠标准 |
执收单位 |
||
第一类 |
第二类 |
第三类 |
||||||
5 |
城市道路占用费 |
湘价费[2008]122号 |
0.15元/㎡/天 |
按占道面积计征 |
收标准的20% |
收标准的30% |
收标准的60% |
市市政维护处 |
⒊服务性收费
序 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符合条件项目的优惠标准 |
执收单位 |
||
第一类 |
第二类 |
第三类 |
||||||
1 |
建筑渣土砂石处置费 |
娄价服[2007]14号 |
2.5元/ m3 |
|
按标准的30% |
按标准的50% |
按标准的60% |
市城管局 |
2 |
工程交易服务费 |
湘价服[2003]23号 |
文件标准 |
|
按标准的30% |
按标准的50% |
按标准的60% |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
3 |
施工图审查费 |
湘价服[2006]54号 |
文件标准 |
|
按标准的30% |
按标准的50% |
按标准的60% |
市施工图审查中心 |
4 |
安监服务费 |
湘价函[2003]228号 |
工程总造价的 1.8‰ |
|
按标准的30% |
按标准的50% |
按标准的60% |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
5 |
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 |
国测财字[2002]3号 湘价服[2007]128号 |
文件标准 |
|
按标准的30% |
按标准的50% |
按标准的60% |
市规划勘测中心 |
6 |
测绘服务费 |
国测财字[2002]3号 湘价服[2005]132号 |
文件标准 |
|
按标准的30% |
按标准的50% |
按标准的60% |
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 |
7 |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和施工跟踪检测费 |
湘价服[2008]114号 |
文件标准 |
|
按标准的30% |
按标准的50% |
按标准的60% |
市气象局 |
8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收费 |
湘价服字[2001]18号 |
文件标准 |
|
按标准的30% |
按标准的50% |
按标准的60% |
市环境监测站 |